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十九条已修改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造林、营林,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