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对造林成果的检查验收,除沙荒和风口造林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并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补植。造林成活率低于百分之四十一的应当重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