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规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采伐林木的单位必须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