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毁林筑坟或者在封山育林区内挖笋、采脂、采石、挖土、砍柴、放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