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名木古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发布保护公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