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名木古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发布保护公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