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负责森林防火、制止盗伐滥伐等护林工作,并组织村民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有山林的村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制定群众性的育林、护林、防火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