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的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