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