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召开分组会议对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