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召开分组会议对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