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有关修改或废止法规的决定草案和内容比较简单、成熟的法规草案,可实行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个别难度较大的法规草案,可以安排三次审议,但从初审到三审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对于直接关系全省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初审后,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