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