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