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应当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仲裁机构应当告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文书副本送交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