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为受援人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