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