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二)发现受援人不具备受援条件时,提请法律援助机构撤销法律援助决定;(三)发现受援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严重影响法律援助人员办案的,提请法律援助机构中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