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