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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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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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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