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保障制度。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依法设立的其他法律服务组织。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