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实施监督,有权撤换不能履行法律援助责任的人员,并定期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办案情况应当作为律师注册登记和有关工作考评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