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十五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附办结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等材料,由法律援助机构验收存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结案报告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