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十五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附办结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等材料,由法律援助机构验收存档。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结案报告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