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需要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缓收受援人的鉴定费。受援人败诉的,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应当减免鉴定费用,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