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调查取证时,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免收咨询服务费、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收或者免收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减收后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公证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