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法定时效即将届满、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给予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