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服务机构发出指派函,由法律服务机构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办理,同时书面通知受援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