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申请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