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第十三条已修改法律援助包括下列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二)刑事辩护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