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定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