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损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