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正常联系和通信往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严禁毁弃、隐匿、盗窃和非法开拆归侨、侨眷的邮件。

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