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公安出入境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要求出境且符合出境条件的,公安出入境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对回国定居需要恢复户口的,华侨子女回国需要办理居留、签证等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公安出入境管理等有关机构对入境的回国人员,应当提供优质的通关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