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屠宰及畜禽产品的检疫有关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畜禽屠宰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