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销售、加工及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畜禽屠宰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