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