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