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