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