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下列事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四)重要资产购置、处分和重大投资项目;(五)较大数额的举债;(六)用集体资产进行担保;(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八)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