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