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第十五条已修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除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全体成员统一发包外,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经营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对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的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担保的,必须提供担保。禁止采取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行为发包或出租集体资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