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