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十条已修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