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九条已修改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