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有效总质量不小于一万二千千克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挂车应当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车长不小于十米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挂车应当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小于车长的百分之五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