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有效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的材料,不得故意污损、遮挡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不得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拆除违法装置;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