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指示标志、标线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的;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

(七)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安全头盔的;

(八)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的;

(九)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

(十)不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十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的;

(十二)机动车不按规定借道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十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十五)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六)故障车辆能够移动时,未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七)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八)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十九)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二十)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二十一)违反规定在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的;

(二十二)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二十三)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二十四)夜间在没有照明、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二十五)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

(二十六)雾天行驶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七)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八)故障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开启示警灯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