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遇停止信号时,超越停止线停车的;
(二)遇放行信号通过路口时,不依次通过的;
(三)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四)进入环形路口的机动车辆不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汽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的;
(六)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机动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七)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八)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抛撒物品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