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而驾驶机动车的;
(五)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八)学习驾驶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九)实习期间驾驶按规定不得驾驶的车辆类型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十一)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十二)不按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
(十三)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十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五)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或者穿插等候的车辆的;
(十六)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在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七)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或者渡口的;
(十八)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