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条有效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或者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直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