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因调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单位记载的信息、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提取和封存相关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不得伪造、隐匿、转移、销毁。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驾驶人员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提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