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二)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