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