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应当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需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标线所示方向行驶;进入环形路口的机动车让已在路口内环行的或者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先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